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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再推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新9条

2017年10月16日,浙江省审计厅向各市审计局下发了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指南和调查表。这次债务调查是在该厅新出台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意见后实施的,采用了新口径、新标准,从政府支出责任视角出发,首次将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债务审计重点范畴。

继2016年5月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9条意见出台之后,今年8月29日,该省审计厅根据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等部委有关要求,又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9条意见。新9条对债务审计的重点、风险评估方法、评价标准、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作了明确。与旧9条相比,力度加码,实行逢债必查、违法必究;范围扩大,立足政府支出责任,推进全口径债务审计;视线拉长,围绕“借、用、还”,厘清责任、关注绩效。两项意见前后配合,相互衔接,进一步切实守住风险底线,服务发展主线。

一、审计力度加码,逢债必查、违法必究,执行标准“一把尺子”。新9条要求把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和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畴,必要时可对政府性债务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通过持续的审计监督,促进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有效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对审计中发现的地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分清责任,除了在相关审计报告中作重点反映和揭示外,要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有效防止借的时候“拍脑袋”决策,走的时候“拍屁股”走人,促进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债务观,克服举债发展的路径依赖。

二、监督范围扩大,聚焦政府支出责任,推进债务“一个笼子”。进一步扩大政府性债务审计监督范围,既要关注存量债务,也要关注新增债务;既要关注显性债务,也要关注隐性债务。重点关注BT项目、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反借补偿款、明股实债等5类可能存在政府变相融资的违规行为以及违规融资平台举债、注入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等通过各类融资平台、不规范PPP等方式变相举借债务搞建设,违规举债和违法担保融资产生大量隐形债务问题。其中对市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行为的合规性审计,主要审查有无存在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等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的问题;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合规性审计,主要审查是否存在将购买原材料等货物,各类基建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将金融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是否存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诺对PPP项目投资或其产出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回购以及要约收购的问题。

三、跟踪视线拉长,围绕“借、用、还”,实行审计“一条链子”。新9条对政府性债务支出用途、程序规范和风险防范的审计内容和重点均作了明确。一是在审计核实掌握债务真实规模的基础上,检查新增债务资金来源合规性,关注违规举债问题检查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关注债务资金违规使用问题。重点检查置换债券资金是否用于存量债务的置换,新增债务资金是否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是否存在改变既定债务资金用途、将债务资金挪用于经常性支出、建设楼堂馆所等问题。二是检查政府性债务预算管理和信息公开情况,重点关注债务、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含PPP)的信息公开推进情况。三是检查债务高风险市县应急处置预案和化债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加强对债务高风险市县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关注是否存在省级财政部门未考虑地方财力状况、债务风险实际情况等因素,导致分配债务限额、新增政府债券规模不当而产生债务风险问题。通过审计督促落实好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市县政府潜在债务风险,为防范和降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发挥审计的监督促进作用。(江景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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