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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和插手执纪活动如何追究其党纪责任的法规链接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检查工作条例》) 第三条规定,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检查工作条例》第三条所称“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在党章和《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章、《检查工作条例》的手段,干扰、阻挠纪检机关的办案活动。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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