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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审计厅修订出台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为适应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新形势新要求,省审计厅修订了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制度,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改进了原有制度办法中不适应形势和审计实践的环节和内容,进一步增强了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科学性。与原有制度相比,新修订出台的《浙江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强化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办法》新增了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指导思想,要始终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在计划编制原则中再次强调党的领导,在计划的编制和报批、调整等环节都体现了党委审计委员会顶层设计作用。

二是明确审计全覆盖的具体要求。《办法》贯彻中央审计办审计全覆盖指导意见的规定,明确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一级预算单位每年审计,对其他审计对象一般5 年轮审一次,并要求通过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长期审计项目计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的衔接来实现。

三是强调审计“两统筹”在计划管理环节的落地。计划阶段是做好审计项目、审计组织方式“两统筹”的关键,《办法》在总则、计划编制和计划执行章节都对“两统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既要求同一审计机关内部的统筹协调,也强调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的沟通衔接。

四是改进审计项目计划的审批。《办法》明确了审计项目计划必须报经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时采纳市县审计机关的普遍意见,对目前省厅审批市县审计机关项目计划的做法作了改革,一是尊重和发挥当地党委政府作用,将最后审批改为前置审核,经审核后由市县审计机关报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和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是省厅审核设区市,设区市审核县(市、区),随报随审,缩短审核时间。

五是增加了违反规定需责令改正和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参照审计署和兄弟省的办法,增加了违反计划管理规定需改正和追责的情形,如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违反审计职责权限、审计管辖范围规定安排和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等,体现了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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