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助推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活动的通知》(温法建领办〔2019〕1号)要求,现提出温州市审计局涉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目录: 行政权力清单 | 权力编码 | 处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情形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处罚-0196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没有违法所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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