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国企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内幕——W市原某省属国有企业审计纪实 |
项目背景 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前身系中央某信托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由冯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该信托公司于1997年被依法关闭并划转至省国资委。直至2012年11月相关企业被划转至W市人民政府并由W市某集团公司予以接收。根据2012年底市委市政府的专题会议纪要精神,W市审计局于2013年2月份派出审计组对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进行资产核实审计,审计后由W市某集团公司予以接收。审计发现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相关人员存在多项违法违规事实,如涉嫌对外签订虚假合同、内部低价承包投资项目、长期侵占国企资金、挪用公款等,并移送至相关部门。经有关部门及时介入挽回了部分损失,W市人民检察院对相关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并由此牵涉出2个案件,涉案人员共计16人,涉案金额超4000万元。
审前调查 锁住重点 从对接收单位的审前调查以及中介审计报告了解到, 某公司在2011年12月份有一笔5亿元的巨额投资引起了接收单位的关注,并已支付了3000万元作为首付投资款,其次某公司关联单位C公司在北京、江苏等地有多个投资项目,部分投资项目有冯某某的亲属参与。为此,经审计组讨论,将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的对外投资项目作为本次审计的重点。
初看财务 疑团重重 经了解,国家审计机关多年来一直未对某公司进行审计,某公司将对外投资职能主要委托给C公司,于是审计组对1997年以后C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详细审查,发现C公司在2000年以后分别在江苏省淮安市有三个房产投资项目,在北京市有一个投资项目;其次,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财务管理混乱,账务处理随意,如将其投资收益均通过往来账户核算,账面无法一眼看出各项投资的真实收益及分红情况;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相当一部分员工为总经理冯某某的亲属,关联企业间资金往来错综复杂,给审计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经初步梳理,发现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的投资行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疑点: 投资项目疑点一: 审计人员进点后,按往常惯例粗略的翻看了某公司的财务报表,发现截至2011年底资产金额1.09亿元,而审前调查发现,2011年12月某公司对外签订的股权收购合同价款为5亿元人民币。如此悬殊的两个数字,审计人员顿生疑云,某公司这么大手笔的投资支出靠什么来支付?合同价款是否公允?合同双方是否为关联方关系?一系列的疑问在审计人员的脑海中浮现。 投资项目疑点二: 顺着审前调查掌握的资料,审计人员将历年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核,仔细查看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账册资料,发现C公司在江苏省淮安市有三个房产投资项目,其中一地块,C公司于2000年以325万元购得,而在2011年从冯乙处收取325万元并退出该项投资。11年间,C公司不考虑土地增值因素以原始价退出投资的做法,令审计人员深度怀疑国有资产遭受巨额流失,冯乙与中辰公司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投资项目疑点三: 江苏省淮安市的另一个值得怀疑的投资项目即2000年C公司出资465万元建设五金城瑞祥花苑小区,以某公司关联单位C房企名义开发建设,审计发现该项目账册出现“其他应付款-二期贷款”科目,反映C房企在2002年陆续从二期项目购房户处收取银行按揭款,并在支付了部分税款后向五位自然人支出168万元,五人均向C房企开具了收条,签署内容为“收回五金市场二期投资款”。这五人并非五金城瑞祥花苑投资项目出资方,这个异常做法引起了审计人员的高度警觉,带着疑问,审计人员认为必须要把这“二期项目”的情况摸清楚。 投资项目疑点四: C公司于2000年出资300万元与他人共同投资北京某眼镜城项目,占8%股份,2009年C公司以640万元转让该股权份额,按协议约定,该股款由中间人律师蔡某和C公司员工冯丙共同设置银行联名卡并按约定时间汇入公司账户中,审计发现,律师蔡某按约定如数将股款汇入公司账户,而冯丙将其中20万元股款直至2012年12月才汇入公司账户,股权转让时间和收取股款时间竟相隔数年,审计人员高度怀疑该笔资金已构成挪用。
深查细挖 层层突破 疑点不代表证据,为了取得证据上的进一步突破,审计组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局领导进行汇报,局领导高度重视,并指示将疑点查透查深,需要赴异地审计的将不遗余力的支持,这为审计组的下一步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针对个个疑点,审计组层层突破,步步核实。通过约谈、观察、了解、账务分析,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相关人员侵吞国有资产的事实开始浮出水面。 投资项目始末一: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涉嫌对外签订虚假合同,致300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C公司财务资料显示,2012年10月C公司代某公司向北京某公司的支付股款3000万元,支付凭证由冯某某签署,用款事由写明“代付某公司股权收购款”。为了弄清来龙去脉,审计人员在档案室中调取的材料中发现一份股权收购合同书,合同内容为:某公司从北京某公司处购买其持有的营口某开发投资公司50%的股权,合同收购价款5亿元,一年内付清,违约方需缴纳收购价款50%的违约金即2.5亿元,合同的签署时间为2011年12月,签署人为冯某某。如此大手笔的投资支出,审计过程中未见主管部门的审批资料,也未见集体决策资料,企业班子成员中除了冯某某,其他人对此一概不知;其次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的财务情况显示其根本无以支撑5亿元资金的偿付能力。审计组及时将发现的第一手资料上报局领导,经集体讨论移送至市检察院查处。在配合检察院办案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取得进一步的资料更加印证了该合同的可疑性,市检察院从合同甲方北京某公司处取得了该公司设立营口某投资开发公司的原始投资协议书。审计人员取得该协议书后,仔细研读比对,发现北京某公司实际出资的公司名称为“营口某投资开发公司”,并非冯某某所签合同中的“营口某开发投资公司”,为了谨慎起见,审计人员在辽宁省工商局网站上查询上述两个公司的信息资料,结果是冯某某所签合同中的“营口某开发投资公司”并不存在,而“营口某开发投资公司”却真实存在。一个为“投资开发公司”,一个为“开发投资公司”,难道是笔误?还是故意为之?审计人员决定从两份资料中继续寻找蛛丝马迹,果不其然,两份资料对收购标的物出资方的描述也出现了差异,冯某某所签合同中故意将收购标的物的其中一家出资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改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渔业产业化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至此,审计人员基本能断定该合同书属于伪造。在接下来与检察院同志的配合、接触中逐步了解到,据冯某某本人交待,自己在某公司任职十多年,辛辛苦苦也为企业立下功劳,现在拱手相让他人实心有不甘,加上有个欠下巨额赌债的儿子,为救子心切,经人介绍找到合同甲方签下虚假合同;其次合同签署时间“2011年12月”也系伪造,真正拟定合同时间为被告知即将被市某集团公司合并后的一段时间里。至此,真相大白。经过市检察院的全力追查,支付的3000万元股款中已有2000万元被追回。 投资项目始末二:房产投资项目未公开招标,低价内部承包造成巨额损失。 2000年,C公司与胡某各出资325万元投资江苏省淮安市工具厂地块项目,各持50%份额。2008年4月,C公司将该地块的房产开发项目进行内部承包,与冯乙(冯某某的小儿子,某公司员工)签订一份3年期的承包协议,期满收回原始投资额325万元及三年固定分红117万元。鉴于冯乙身份的特殊性,审计人员觉得其中必有猫腻,决定从两个方面展开审计:一是承包过程是否公开,二是承包价格是否公允。如果承包过程公开透明,即使身份特殊也无可厚非,但是随后从企业档案室了解到,并没有相关的公开招投标的资料,审计人员再从周边的员工了解当时是否将承包情况进行内部公示,大部分的员工的回答是“好像没有”或者“不记得有这回事”等答案,至此,基本可以断定该项承包是没有经过公开程序展开的。其次,2011年冯乙向中辰公司退回325万元投资款,该价款为C公司2000年的购地成本,价格显然是不公允的。审计组及时将情况向纪检部门反映,在配合纪检部门办案的过程中,进一步取得了一些账册外的佐证材料,该项目的另一股东胡某于2007年6月将其所持份额以650万元转让给王某,收益为325万元;而相比之下2008年4月中辰公司将其所持份额进行员工内部承包时,325万元的原始价格是明显不公允的。基于以上两点,审计人员经过估算,在综合考虑资金利息及固定分红等因素后,以上内部承包至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66.82万元。 投资项目始末三:个人长期侵占国有资产26万元。 C房企主要负责开发C公司在淮安的房产投资项目五金城瑞祥花苑小区的建设,在对C房企的审计过程中,发现“其他应付款—二期贷款”科目异常可疑,该科目反映的是二期项目与C房企之间资金往来,收入为购房者汇入的银行按揭款,支出为缴纳税款和向五位自然人投资分红,留存资金12万元。审计发现这五位自然人中有部分人员名字和职工名册上一致,且有冯某某的亲属,于是马上找到其中两位分别进行独立约谈、记录并签名,结果反映情况基本一致。原来二期项目是由包括部分员工在内的个人出资的投资项目,由于没有建设资质,挂靠在C房企名下,其财务资料、税款缴纳和C房企分开核算。但是,一部分银行按揭款必须得走C房企过,这就存在了与二期项目之间的资金往来,审计人员觉得这样的解释也有道理,但是毕竟二期项目属个人投资,且财务资料是游离于公司之外的,是否存在二期项目侵占国企资金的情况呢?于是,审计人员赴淮安市当地取证,发现五金城瑞祥花苑共有12幢楼组成,1-11幢楼(一期项目)由中辰公司出资建设并单独核算,第12幢楼(二期项目)由个人出资建设并单独核算。二期项目并没有会计,只做流水账,没有账册,只有原始单据,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二期项目财务资料的保管者。在随后逐笔翻阅原始单据时,意外发现一笔向淮安市人防办支付26万元人防费,后又由淮安市人防办退回的两张单据,金额一致。于是审计人员在回W市后再次询问二期项目当时投资人,对方在铁的证据面前也承认,当时一期、二期项目共用人防地下室,先由C房企出资建成并交付给淮安市人防办,二期项目按规定应分担26万元,在交付该笔人防费后,人防办认为一期项目已支付,无需再缴纳,而二期项目投资人也一直未向C房企支付该笔款项。审计组将情况向局领导进行汇报,鉴于二期项目在一期项目中还留存部分资金,经集体讨论最后决定对该笔资金下达审计决定书要求市某集团公司作为接收单位与二期项目投资人进行结算并负责向其收回余款。 投资项目始末四:公司员工长期挪用公司资金20万元。 2009年C公司对北京某眼镜城投资项目进行转让,按约定中介人冯丙应将20万元股款如数按时汇入公司账户,但审计发现该笔资金直至2012年12月才汇入。审计人员随后从银行调取了冯丙的相关账户发现,2010年冯丙将其中20万元转入其个人农行账户用于消费、现金支取等用途。至此,冯丙挪用公款20万元时间长达两年多的事实已证据充足,事实清楚。
思考与启示 纵观整个案件过程,审计人员发现冯某某等人犯罪手段并不高明,但却屡屡得逞,其背后的主要根源在于长期失管导致内控制度缺失、权力失去制约。某公司在被依法关闭后,省政府曾指定成立专门机构处理其关闭善后工作,并于2002年确定某省属企业作为名义上的监管单位处理其剩余少量资产与债权工作,但并无进行实质上的管理工作。审计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居然拿不出一项制度,人权、物权、财权制度无一具备;企业领导的权力长期没有得到有效监督,一人说了算,把国企资产当私人财产进行支配,为自己“牟利创收”,最终走上犯罪之路。 对于本次审计,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加强协同联动,提高审计成效。本次审计之所以能迅速控制相关人员,挽回部分国有资产损失,与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密切配合不无关系。对违法违规事实边审边移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发现问题、分析案情,相互提供材料,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变单兵作战为集团联合作战,提高了办案成效和质量。 二、完善内审机制,增强纪律观念。企业内控制度缺失、内部审计监督机制的欠缺是造成权力失去监督的主要诱因,将被审计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纳入审计监督评价范围之内。尤其对于多年没有开展过国家审计、领导财经纪律观念淡薄的单位应作为审计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 三、强化方法运用,掌握细节线索。综合运用分析性复核、内查外调、实地查看、观察询问等传统审计方法,借力计算机技术,利用对比、分析、查验、核对等手段进行多方位查证。着重关注资金去向,尤其当会计核算混乱、凭证资料不齐时,从银行单据和对账单入手,掌握每笔可疑资金的来龙去脉,必要时延伸审计调查,发现经济犯罪线索。
温州市审计局 张晓清 黄 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