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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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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下午,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下称《规定》)修订草案。据了解,2022年3月1日起,依法属于我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将执行新修订的《规定》。

原《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自2009年施行以来,在加强浙江省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积极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增强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监督合力等方面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但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内部审计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精神,将浙江省好的经验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亟须对《规定》进行修订。

与原《规定》相比较,新修订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了审计协同机制,并就拓宽审计数字化运用、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工作作用,护航我省“重要窗口”建设。

新修订的《规定》共7章47条,主要聚焦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机构建设、审计程序、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业务指导和监督作出了全面具体规定。适用范围为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为强化政府和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规定》明确政府应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相关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落实内部控制规范,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管理或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规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全流程闭环的工作体系,强化了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保障,同时也丰富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内涵,将审计上半篇文章与下半篇文章结合起来,既包括审计查出问题,也包括查出问题的整改过程,体现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审计整改工作的指示与要求,使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更加完整、全面。

此外,《规定》把促进内部审计数字化改革和提高内部审计数字化能力作为推进内部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以整体智治理念为指导,强化了内部审计工作全生命周期的数字赋能,提高审计工作精准化、应用场景智能化、监督力量协同化水平,促进审计结果有效运用和成果共享;赋予了内部审计机构决策知情权、审计调查权和建议权;明确了三类单位应当确定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同时,明确规定推进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统筹协作,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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