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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审计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浙江省审计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浙江省审计厅厅长  白剑峰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对《浙江省审计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和原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委审计委员会历次会议精神,持续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执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最新规定,提炼巩固我省审计实践成功经验,更好为我省“两个先行”提供审计保障,亟需对《浙江省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订。修订过程中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对标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修订条款,在法律框架下完善我省审计监督范围、调整审计监督权限、明确各方责任、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增强审计的独立性和公信力。二是适应性。为保持《条例》的连续性、统一性,除增加审计数字化建设章节外,总体框架基本保持不变。主要围绕审计监督作用发挥,研究梳理当前我省审计工作碰到的突出问题,根据已出台的有关制度,修订不适应条款,并对经济责任审计有关事项作了转致规定,确保《条例》符合审计工作实践要求和各方需求。三是前瞻性。把握我省审计工作总体发展方向,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十四五”规划有关要求,对上位法未规定、未明确、未具体化的事项作补充细化;对我省审计工作创新经验成果,予以总结提炼,作出前瞻性规定。

二、起草审查过程

《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立法计划后,省审计厅及时总结我省审计工作成果,梳理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向全省审计系统和社会公众征集《条例》修改意见建议,赴宁波、湖州等地开展《条例》修改工作调研,派员专程赴审计署汇报《条例》修改进展情况、听取指导意见,形成《浙江省审计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并报送省政府审议。省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多次书面征求省委编办、省监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40余个省级有关单位和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分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通过网络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在杭州、绍兴、丽水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立法座谈会听取多方意见,经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形成了《浙江省审计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并经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内容有:

(一)加强审计数字化建设。一是明确审计机关审计数字化体系建设要求。修订草案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完善审计常态化经济体检应用,推动构建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数字应用的审计数字化工作体系,推进全过程智能化审计监督。(第四十一条)二是固化审计整改数字化工作成果。修订草案增加“审计机关应当完善审计整改一体化智能管理系统,实施审计整改在线办理工作机制,加强与其他整体智治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审计整改数字化闭环管控”的规定,突出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数据的综合运用。(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三是补充规定了电子数据审计证据相关规则、整改资料在线报送、数据安全管理等,并拓展了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检查权。(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二)健全审计监督机制。一是明确审计监督体系构建要求。修订草案贯彻落实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最新精神,在总则中增加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的规定,明确“构建集中统一、规范有序、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第二条)二是完善审计工作报告机制。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报告,对审计结果文书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的机制作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完善审计监督职责。一是新增重大经济社会政策落实情况和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职责。修订草案明确应当依法对国家和省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同时增加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职责。(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二是修改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事项内容。修订草案明确应当依法对地方国有企业、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参照地方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第九条、第十四条)

(四)优化审计监督程序。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修订草案对审计监督程序进行了全面优化,重点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压实被延伸调查单位配合责任。针对实际工作中被延伸调查单位不配合审计资料提供等情况,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精神,规定了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第二十一条)二是完善审计提请予以协助配合的部门范围。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当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第二十六条)三是强化政府投资审计结果运用。修订草案规定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运用,建设单位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可以在相关合同中进行约定,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同时规定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的时限要求。(第二十五条)

(五)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一是明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主体责任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整改监督责任。修订草案根据我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实践经验,明确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审计整改工作,规定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审计整改工作加强监督指导。(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二是强化审计整改不到位追责问责。修订草案规定对不配合审计整改导致整改不到位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整改的,直接约谈或者由审计机关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三十七条)三是注重发挥审计在防范化解风险中的作用。修订草案明确审计机关对涉及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等方面的问题以及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六)促进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一是完善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考核,推动内部审计与审计机关审计的协同。同时,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七条)二是建立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为与《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规定的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相衔接,明确地方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内部审计的规定,建立和实施总审计师制度。(第十八条)

(七)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修订草案规定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审计队伍建设标准,明确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要求来加强自身建设。同时对聘请人员参加审计工作行为作了规范。(第六条、第十九条)

以上说明和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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