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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审计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浙江省审计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招社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5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审计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立法综合应用将修订草案发送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省人大代表、代表联络站、地方立法专家征求意见,并通过浙江人大网、地方立法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光君带队赴金华、义乌调研,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派员赴衢州、舟山、柯桥等地调研,广泛听取当地人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审计机构、行业协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并赴江苏考察。此外,还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专题研讨会和专家论证会,进一步听取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订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7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修改情况进行审议,提出了修订草案修改稿,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提出,当前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的实践中,材料价款和劳务费用高估冒算等违法违规情况屡有发生,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监管职责,审计机关应当扩大工程造价核查覆盖面,确保财政资金支出的真实和合法。为此,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审计等部门,建立健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信用考核机制,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二是,对有关单位已取得的不符合真实性、合法性要求的建设项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追回。(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二、关于审计数据安全。修订草案总结提炼我省审计数字化建设成果经验,对审计数字化建设作了专章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部门、地方提出,修订草案的规定是必要的、可行的,但对审计机关取得电子数据资料的权限以及数据安全问题也应当作出相应规定。为此,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审计机关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能够满足审计监督工作需要的,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超越范围提供。二是,审计机关收集和处理相关数据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加强对审计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三、关于内部审计。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通过发挥内部审计的基础性、源头性作用,能够有效提升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治理效能,建议条例补充完善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为此,建议将“内部审计”专设一章,并增加以下内容:一是,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以及落实内部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二是,省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操作规程,通过组织开展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三是,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四是,被审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与要求,对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进行审核,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其他内容作了完善,并对条款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审计条例(修订草案)》经过多次修改,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切合浙江实际,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审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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