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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浙江省审计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9月1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浙江省审计条例》修订实施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梦海,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白剑峰,省审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叶青出席发布会,介绍《条例》修订有关情况并回答提问。


《浙江省审计条例》

《条例》已于今年7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这是在2021年国家审计法修改后,全国范围内首个修订的地方性法规。此次修订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落实新修改审计法的规定,总结提炼浙江审计工作创新经验成果,将为提升审计监督质量和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浙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是新时代审计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今年5月23日,总书记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审计要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审计工作,总的要求是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上聚焦发力。

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还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好总书记的指示批示精神,此次修订在总则部分增加规定,“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足经济监督定位,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并明确“审计机关应当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二、完善审计监督职责

为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构建全面覆盖的审计工作格局,根据新修改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监督职责增加同级决算草案、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国家和省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事项。

同时,考虑到政府投资项目在公共资金支出中占有较大比重,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和合法,针对当前在工程结算审核的实际工作中材料价款和劳务费用高估冒算等违法违规问题屡有发生的情况,增加规定,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审计等部门,建立健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信用考核机制,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三、优化审计监督程序

为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职,依程序审计,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作了以下修改完善:

1.进一步明确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延伸单位的配合义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

2.进一步健全审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

3.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流程,对分阶段审计和全过程审计、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审计决定、审计移送的程序和相关要求作了完善。

四、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为提升审计“经济体检”“治已病、防未病”成效,结合浙江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实践经验,作了以下修改完善:

01 明确被审计单位承担落实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02 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审计整改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03 强化审计结果运用,规定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行政决策、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

五、加强审计数字化建设

为夯实浙江审计科技强审工作基础,总结固化浙江在数字赋能审计方面的创新举措,对“审计数字化建设”作了专章规定:

一是明确审计机关审计数字化体系建设要求,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完善审计常态化经济体检机制,推动构建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智能应用的审计数字化工作体系,推进审计监督全过程数字化、智能化。

二是突出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数据的综合运用,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完善审计整改一体化智能管理系统,实施审计整改在线办理工作机制,加强与其他整体智治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审计整改数字化闭环管控。

三是强化审计数据安全,规定审计机关收集和处理相关数据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加强对审计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六、规范内部审计行为

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基础性、源头性作用,有效提升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治理效能,对“内部审计”作了专章规定:

01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以及落实内部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02规定省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通过组织开展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03明确国有企业根据需要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内部审计的规定,建立和实施总审计师制度。

04规定被审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与要求,对审计方案、审计报告等进行审核,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来源:今日浙江


     


(转自:http://sjt.zj.gov.cn/art/2023/9/1/art_1320647_58902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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